单项选择题
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破产原因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B.只要债务人本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即为发生破产原因,其他人对其负债的连带责任、担保责任,不能视为债务人的清偿能力或其延伸
C.只要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无需考虑资不抵债问题,债权人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D.只要债务人的一个债权人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未得到清偿,其每个债权人均有权提出破产申请,并不要求申请人自己已经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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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案例Q公司股票发行及利润分配的分析【案例背景】Q公司是一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注册资本为6000万元。2013年年末,公司发行普通股股本总额为人民币2000万元(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公司净资产为8000万元。2013年2月6日,Q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批准了公司董事会提出的从公司2100万元法定公积金中提取500万元转为公司资本的方案。2014年初,公司拟公开发行不超过340万股优先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3400万元,其中,2600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其他有息负债,剩余800万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在公司对拟公开发行优先股进行公告前,公司董事甲在开会期间,电话委托买入Q公司股票1万股;Q公司秘书乙在电梯中听到公司高管议论该事项后,立即买入Q公司股票2000股。因受市场环境影响,甲和乙买入A公司股票后均未获利。2014年4月,Q公司与A公司订立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期5年。半年后,A公司将该出租房屋出售给B公司,但未通知Q公司。Q公司以其房屋优先购买权受侵害为由,请求法院判决A公司和B公司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案例要求】(1)简述公积金的用途,判断股东会会议批准公司公积金转为资本方案的决议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2)简述利润分配的顺序。(3)分析该公司是否符合优先股发行的条件。(4)分析甲和乙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并分别说明理由。(5)Q公司以其房屋优先购买权受侵害为由,请求法院判决A公司和B公司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是否合理,并说明理由。 -
问答题
案例中兵电气集团公司反垄断案件的分析 【案例背景】 中兵电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兵电气)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专门从事各种工业电气设备的生产销售,其产品在国内的主要市场是华北地区,该公司2012年发生以下与商业竞争有关的事项: (1)华北地区从事工业电气设备生产销售的厂家还包括另外两家企业,为了巩固华北地区该产品的市场利润,中兵电气与另外两家企业达成了-二项协议,约定了三家厂商生产的同类机器设备的基准价格,最多上浮50%,缔约的任何一方不得低于该基准价格,否则会受到相应的制裁。 (2)中兵电气为了进一步维护产品价格,还与下游的各经销商达成了关于限定转售价格的协议。根据该协议约定,中兵电气的经销商转售各种型号设备必须遵照约定的最低价格,对于销售不畅的经销商由中兵电气给予一定的优惠条件,但绝对不允许降价销售。 (3)中兵电气在华南地区市场销售额为1500万元,经相关部门测算,工业设备在当地市场的销售额总量为1亿元,在华南地区市场上还有一家经营者广发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公司),该公司与中兵电气都属于工业设备的生产商,广发公司在华南地区的市场销售额为6500万元,中兵电气为了抢占并扩展华南地区的市场,当年准备并购该经营者60%的股份,并购前中兵电气和广发公司2011年营业额资料如下: 另知,中兵电气并购前未持有该经营者任何的股份,也没有被同一股东持有股份,不存在任何的关联关系。 【案例要求】 (1)根据资料 (1),判断中兵电气与另外两家企业达成的协议属于何种协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判断中兵电气与其下游经销商达成的协议属于何种协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3)判断作为多个经营者,中兵电气与广发公司是否共同具有华南地区的市场支配地位,简要说明理由。 (4)判断中兵电气并购广发公司是否属于反垄断法规定的经营者集中。并购之前是否需要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报,简要说明理由。 -
问答题
案例北京朝阳华洋分析仪器有限公司违约案件的分析【案例背景】2012年7月,北京朝阳华洋分析仪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洋公司)与北京雪祥自动化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祥公司)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了一份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由华洋公司向雪祥公司提供100台精密仪器,华洋公司于8月31日前交货,并负责将货物运至雪祥公司,雪祥公司在收到货物后10日内付清货款。合同订立后双方均未签字盖章。7月28日,华洋公司与北京某运输公司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双方约定由该运输公司将100台精密仪器运至雪祥公司。8月1日,运输公司先运了70台精密仪器至雪祥公司,雪祥公司全部收到,并于8月8日将70台精密仪器的货款付清。8月20日,华洋公司销售部门负责人经雪祥公司的竞争对手告知,雪祥公司有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情况,随即通知运输公司暂停运输其余30台精密仪器,并通知雪祥公司中止交货,要求雪祥公司提供担保;雪祥公司相关负责人告知华洋公司:“本公司资金链正常,流动资金充足,完全可以履行付款义务,请不要道听途说”,华洋公司未予以理睬,仍然要求其提供担保。不但如此,华洋公司还与另外一家贸易公司依法签订了买卖合同,将剩余的30台精密仪器全部出售给贸易公司,8月26日,华洋公司通知运输公司将其余30台精密仪器运往该贸易公司,当天该贸易公司收到该批货物,由此致使华洋公司8月31日前不能按时全部交货。9月5日,雪祥公司以先签订买卖合同为理由要求该贸易公司返还该批货物,同时要求华洋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案例要求】(1)判断雪祥公司订立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2)判断华洋公司8月20日中止履行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3)判断华洋公司与贸易公司签订买卖本属于雪祥公司的30台精密仪器的合同是否有效,简要说明理由。(4)判断华洋公司与贸易公司签订的30台仪器的毁损、灭失的风险由谁承担,简要说明理由。(5)判断雪祥公司是否可以要求贸易公司返还该批货物,简要说明理由。(6)判断雪祥公司可否要求华洋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简要说明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