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某幼儿园聘请甲担任幼儿班教师,某日上午9时左右,幼儿班课间休息时,甲有事离开学校,几个幼儿在教室里玩耍,其中乙(5岁)和丙(4岁)因争夺位置而打斗,乙用石块将丙头部打破,而丙则用笔把乙脸戳伤。为此,丙花去医药费6000元,乙花去医药费5000元。
甲要承担赔偿责任吗?为什么?
【参考答案】
甲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其责任由学校承担,学校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根据甲的过错事后向甲追偿。
点击查看答案
相关考题
-
问答题
学校要不要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
问答题
脸部受伤的乙的医药费该由谁承担?为什么? -
问答题
年龄五十开外的王女士,随退休职工合唱团参加了旅行社组织的“森林公园二日 游”活动。游客被旅行社安排居住在森林公园内的蒙古包。当天在导游的讲解下,部分游客参与了当地居民的篝火晚会,当时王女士自告奋勇参与了民族舞蹈“竹竿舞”的表演,期间她的左脚不幸被竹竿击中,被送往医院治疗。经司法鉴定,王女士受伤致左胫、腓骨下端骨折伴踝关节脱位,该损伤的后遗症尚未达到道路交通事故的伤残程度。王女士认为,跳“竹竿舞”活动场所灯光昏暗,现场秩序混乱且地面坑洼不平,组织者没有告知活动规则及安全事项,导致自己左脚踝被竹竿敲击后倒地,脚部受伤。旅行社未尽到组织者的义务,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2万余元。而旅行社认为,在篝火晚会开始前,导游已告诉游客篝火晚会活动不在旅游项目中。王女士自愿报名参加跳“竹竿舞”活动,完全是她个人的决定,受伤是其自身原因造成,与旅行社无关。 问题:王女士的人身损害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