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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选择题

2007年11月,张三到B市天生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并于同年12月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07年11月30日至2009年11月29日。张三担任安保员,月工资1300元,劳动合同第17条约定“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不给乙方任何补偿:……提供虚假个人信息和身份证明、履历、学历、职业资格、健康证明、医疗证明等材料的……”2009年3月2日,天生股份有限公司以张三在入职时填写的《任职申请表》“受过何种奖励或处分”一栏中,隐瞒了其曾经因打架斗殴被公安机关治安拘留的事实为由,做出辞退安保员张三的决定,并于2009年3月3日向张三送达了书面通知,且未给予张三任何经济补偿。

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与张三约定的天生股份有限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并不支付补偿的条款,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是有效的
    B.与张三约定的天生股份有限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并不支付补偿的条款,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违反法律规定
    C.签订劳动合同时,张三没有遵循诚实守信原则
    D.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遵循了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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