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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

李某与A化工公司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于2002年1月10日签定了三年期的劳动合同。工作岗位为第一车间的操作工,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未约定试用期。3月10日李某自感身体不适,到企业医院看病,医生诊断为过敏症,休假4天后痊愈上班。一个星期后同样症状再次发生,经企业指定医院诊断为生产中常用的一种原料的过敏症,如果不脱离过敏源,该症状将会反复发生,影响患者的健康,同时给假7天休息。
公司了解了上述情况后,与李某协商变动其工作岗位,调他到三车间工作,这样可以脱离过敏源。李某表示不愿意去车间工作,因为自己有文秘的职业资格证书,能从事办公室的文书工作,他要求到公司的职能科室工作,公司则以科室名额编制已满,无法安排为由,拒绝了李某的要求,双方协商未果。
4月1日,李某休假后重新上班,但他没有去第一车间工作,而是来到企业劳资科,再次要求到科室工作,被拒绝。即日李某收到公司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上面写明:试用期内,经考察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
对此,李某不服,并上诉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调解达成协议,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

A化工公司与李某引起这起劳动关系冲突的主要原因有哪些?

    【参考答案】

    (1)合同未定试用期;
    (2)双方未协商好单方面解除合同违《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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