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项选择题
案例分析题1990年10月18日,商标局同时收到两份申请书,一份是长星事业股份公司在第30类咖啡上申请注册的“绅仕”商标的申请书件,另一份是启东市长江土特产品加工厂在辣椒油上申请注册“申士”商标的申请书件,咖啡和辣椒油属类似商品。问:
若上述两企业申请的两个商标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多少日内自行协商,并将书面协议报送商标局?()
- A.30日
B.45日
C.6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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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选择题
若上述两企业申请使用的商品不属类似商品,情况会如何?()
A.因为“绅仕”与“申士”近似,即使所申请使用的商品不属类似商品,也只能受理其中一个
B.符合《商标法》规定,可以分别受理
C.由商标局决定 -
单项选择题
商标局应通知各申请人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提交什么文件?()
A.使用该商标的证据
B.其申请注册前在先使用该商标的证据
C.最早申请该商标的证明 -
单项选择题
对本案例这情况应适用什么原则?()
A.申请在先原则
B.使用在先原则
C.使用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