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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题1990年10月18日,商标局同时收到两份申请书,一份是长星事业股份公司在第30类咖啡上申请注册的“绅仕”商标的申请书件,另一份是启东市长江土特产品加工厂在辣椒油上申请注册“申士”商标的申请书件,咖啡和辣椒油属类似商品。问:

若上述两企业申请使用的商品不属类似商品,情况会如何?()

    A.因为“绅仕”与“申士”近似,即使所申请使用的商品不属类似商品,也只能受理其中一个
    B.符合《商标法》规定,可以分别受理
    C.由商标局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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